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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3 18:46:44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1999]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扩大社会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1999]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进一步巩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成果,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重大意义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1998年,我市的“两个确保”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改革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但由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偏低,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尤其是在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两个确保”的办法之后,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呈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紧缺已成为事关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只有认真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才能逐步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扭转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严峻形势,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本着对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从保持稳定、推进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工作任务。

  二、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本通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可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后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参加规定应参险种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1999年6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后成立的单位,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按月份险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时足额缴纳。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该单位职工人数分险种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99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和个人帐户的记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缴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申报后,应将经审定的缴费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开出缴费清单,送交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清单后,应将每个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开出社会保险费专用款书。缴费单位持地税机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拔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1999年6月30日前全部改为全额缴拨。

  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与个人帐户记帐及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实行不缴不记的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欠缴月份均不记录个人帐户,并相应扣减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

  (四)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统一以上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按1%的比例上解(提取)市级调剂金。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时,可由市级调剂金适当调剂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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